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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
第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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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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