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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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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概算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
第19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滾推原則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
第20條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
第21條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
第23條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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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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