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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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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