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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之節目參賽時,按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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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