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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2條

各收入機關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之收 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均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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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