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 第9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9條

總預算所列國防部支出,應由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編製業務實施計畫及 分配預算,依法定程序核定施行,但不得違背預算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