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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綜計表之編製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彙案編成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分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 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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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計表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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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