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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7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 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 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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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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