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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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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