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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 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 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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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第5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第6條各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第7條各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第8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第11條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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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