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34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4條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 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 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