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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凡營業基金所編列之預算 為營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營業預算) ;凡非營業基金包括作業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非營業部 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非營業預算) 。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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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