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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占性或依 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 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預算之編製,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作業 基金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 ,減少對國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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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