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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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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