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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 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局、工 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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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