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
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局) 。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五、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六、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七、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國科會。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核轉研考會。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除校務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
應核轉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