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1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1條

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一般補助款之設 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 各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 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 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 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