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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2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 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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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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