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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 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 分)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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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