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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附則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第16條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訂之。第17條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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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