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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 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 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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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各非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第13條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第15條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第16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第17條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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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