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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5條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 ,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 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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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