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9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 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 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