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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 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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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