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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4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各種特種基金,應依其性 質分別編列單位概算或附屬單位概算,並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 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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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