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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8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 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者, 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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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