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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 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 原則」 (附件十八) 規定請中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 目及其數額表 (如附件十九表一) ,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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