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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四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九之表 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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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的其他條文

第28條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第29條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第30條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設資及科技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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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