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0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0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預算 期間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議 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經建投資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目經費 、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含臺灣省及福建省政府) 額度 。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