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預算期間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 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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