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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得由 行政院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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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預算期間(以下簡稱本預算期間)…第2條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以下簡稱本次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第4條本次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第5條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第6條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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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