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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得由 行政院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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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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