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
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計畫型者,應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
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其中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
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二)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
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
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辦
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以外之公
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項目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應由各基金
或其主管機關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