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 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 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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