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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附則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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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第23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次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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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