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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 ,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 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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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第6條各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第7條各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第8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第11條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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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