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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 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計畫型者,應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其中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 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二) 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除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 要點」規定辦理者外,符合下列規定者,亦應比照該要點規定辦理 : 1 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經建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 ○億元以上者。但不包括營運設施汰換更新計畫。 2 已奉核定之計畫,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 總額增加超過新台幣二○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3 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計畫。 二、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 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依「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 」規定辦理。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 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六、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計畫。 七、職技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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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營業基金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第5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第6條各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第8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第11條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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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