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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4條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 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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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