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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3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 理,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 (附件十七) 規定請中 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 (附件十八表一 )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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