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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6條

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附件 四) 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 (附件五 ) 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 (附件六) 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 注意事項」 (附件七)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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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