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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2條

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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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