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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20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0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
第十一條
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 ,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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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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