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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之表 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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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照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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