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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 第28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之表 二、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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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照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
第26條
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27條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
← 第27條
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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