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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 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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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的其他條文

第25條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第26條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第28條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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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