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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8條

第 七 章 附則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有關涉及機密部分, 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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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各類預算科目之編號,應依「預算科目編號注意事項」(附件二十)規定辦理。第40條為便利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審作業之進行,特訂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如附件二十一。第41條為求概(預)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第4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之日止。(附件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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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