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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7條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 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 ,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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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