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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於審編八十四年度歲出概算前,應本零基預算精神,確實檢討原有 各項計畫及預算,凡以往年度實施未具績效、不合時宜或已辦理成之計畫 ,均應予以刪除,其預算內容可予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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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