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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8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 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前 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源 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 類事叢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一) 規定 ,切實檢討核編。 三、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翔實,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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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