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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第5條

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及辦理追加預算。 但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本院第八 十五會期第三十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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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