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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第4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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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