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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第5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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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